框架协议采购落地 这些迷雾仍待解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10号令”)已经发布几个月了,但目前从中央到地方都还处于准备阶段。110号令对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整体流程作了非常具体阐释和规定,各级财政主管部门也在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缺少成熟先例的情况下,框架协议采购在制度流程设计和技术实现方面依然存在一定迷雾,导致各地在推进时还比较谨慎。
新采购系统建设可利旧
110号令明确,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框架协议采购作为一种全新的政府采购方式,不同于传统的项目采购模式,也与电子卖场采购有明显区别,不能简单地把项目采购系统和电子卖场做拼接使用,需要以《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度与规范为基础,准确地诠释政策功能、业务特点、流程规范,以准确、完整而高效地实现整体业务逻辑为目标,进行框架协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的总体设计,建设一套符合《办法》要求的电子化采购平台。
需要注意的是,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中提到,要做好电子化采购相关准备,已有电子采购系统的,根据《办法》规定优化功能设置;没有电子采购系统的,为避免重复建设,可选择已开发相关功能的第三方平台实施框架协议采购。也就是说框架协议采购系统虽然是一套独立的系统,但可以在现有电子采购系统上通过系统和功能升级来实现,也可以选择符合要求的第三方平台实施,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财政资金,采购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实施路径。
需求调查与配置需破局
框架协议采购进一步加强了需求管理,要求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开展需求调查,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变动。框架协议采购需要按照每个集采目录末级品类划分包组,采购品类多,需求调查工作量大,专业要求较高,由于采购包组多,评审任务也相对繁重,对评审专家要求也较高,给采购组织工作带来了一定挑战。
110号令规定“对货物项目每个采购包只能用一个产品进行响应”,让科学调研需求、合理设置采购包变得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有多少商品能够入围,能否满足采购人的切实需求。需求调查的主要难点在于不同采购单位、不同部门岗位对商品功能、性能、服务的要求都存在差异,征集人需要全面调查不同采购人的差异性需求,对该品目商品划分不同的配置等级;还要调查供应商服务能力、市场情况、商品销售情况等,结合采供双方供需匹配度,合理设置采购包组,保证满足大多数采购人需求、且是市场上主流、畅销商品都能纳入框架协议采购征集范围。
不同品目商品需求配置通过商品参数来反映,如台式计算机的具体需求参数项包括CPU、内存、硬盘类型、硬盘容量、显卡类型、显存容量、显示器尺寸、节能产品认证等;参数值则是参数项的量化指标,如内存可分为2g、4g、8g、16g、32g等,随着技术发展和产品迭代,商品的参数值会发生变化,如何在不增加需求调查工作量的前提下,满足需求动态配置要求成为一道难题。
目前看来,建设专业、标准、可持续优化的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库,对货物类商品进行分级、分标准细化,对于服务类需求进行供应商资质、服务内容等标准化归纳,将成为破局关键。通过不断提升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库的适用性、规范性,促进采购需求精准对接,提升采购执行效率。
商品及价格管理待完善
相较于电子卖场平台的商品管理,110号令对商品管理方面所着笔墨不多,但要求却没有放松,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挑战。
在价格控制方面,框架协议采购将商品价格控制提前到供应商入围阶段,并以入围的最高限制单价作为第二阶段成交的最高限价,这就面临如何科学设置最高限制单价的问题。110号令中规定“确定最高限制单价时,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应当通过需求调查,并根据需求标准科学确定。”集采目录内大部分货物不执行政府定价,最高限制单价的设置主要依靠市场调查,大数据价格监测作为目前电子卖场应用成熟的价格控制工具,可以较为全面的反映相同或相近配置商品市场价格,为最高限制单价的设置提供数据依据,但服务类商品价格受地域差异、服务行业、服务时长、供应商服务水平、人员专业等级、服务人数等多重因素影响,可能需要进行参数标准化分解、数据积累分析等较长的工作周期,以支持科学设置最高限制单价。
需要注意的是,大数据价格监测计算出的商品价格是综合商品当时市场价格计算出的商品实时价格,而货物框架协议的有效期一般1年一招,年头招标确定的价格,到年末可能发生变化,框架协议采购在协议有效期内因市场变化、技术发展等原因需调整最高限价的,如何设置调整机制,还需要更多的思考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