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110号令)对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并分别规定了两种方式的适用情形和程序。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为主,开放式框架协议为补充,且开放式框架协议流程更加简化,与传统资格入围制有相似之处。下面简单概括一下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应用中需要注意的要点。
▶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与资格入围采购的区别
根据110号令规定,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随时申请加入,且供应商可随时申请退出,也就是说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在入围阶段没有竞争和淘汰,似乎和此前常见的资格入围制十分相似,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有明确的采购需求和价格标准等协议条件的,供应商需要对协议条件进行一一响应,满足采购包的具体参数配置等具体需求,满足以上所有条件才能入围。而符合资格即入围的模式只需供应商满足必要的条件就可以入围,采购包设置也比较粗放,资格条件不会涉及采购标的具体需求等次及定价机制,况且,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资格入围形成的“备选库”是不符合政府采购监管要求的。
▶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与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的区别
一是入围阶段有无竞争。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确定入围供应商必须有竞争和淘汰,淘汰比例一般不低于20%,而且至少要淘汰一家供应商;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只要有供应商提出加入申请,征集人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如果供应商符合征集条件,并对征集公告进行了一一响应,就可以入围,不存在竞争和淘汰。
二是能否自由加入和退出。在封闭式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能随意增加协议供应商,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允许退出,需要补充供应商也必须符合一些条件并且在协议中已经约定;而在开放式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和退出。
▶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适用情形
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
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宜淘汰供应商的情形,虽然供应商可能大于3家,但为了保证市场充分有效供应,不适宜淘汰供应商;
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一下,不宜淘汰供应商的,如部分地区的电信服务商、加油服务商在3家以下,为了保证服务的便利性不宜淘汰供应商;
自采他用的政府购买服务
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因地域等服务便利性要求,需要接纳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以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如政府购买失业培训、养老、体检等服务,虽然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但为了保证入围供应商市场分布均匀,提升服务对象便利性,不宜淘汰供应商。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的一般流程
采购需求调查
(征集人:主管预算单位/集采机构)
确定采购需求
(征集人:主管预算单位/集采机构)
确定采购方案
(征集人:主管预算单位/集采机构)
采购方案审核或备案
(主管预算单位/集采机构: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核)
编制并发布征集公告
(征集人:发布征集公告)
供应商提交申请
(供应商:框架协议期满前,可随时提交入围申请)
资格审核
(征集人:主管预算单位/集采机构)
发布入围结果公告
(征集人:发布入围结果公告)
签订框架协议
(征集人与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
采购人按采购计划采购
(采购人按照接收的采购计划,通过直接选定方式在入围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与选定的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合同履约
(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履约评价
(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发起项目履约评价)
成交结果汇总公告
(征集人:协议期满后征集人发布成交结果汇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