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售价过高能投诉吗?带你了解投标中的三个常见问题
招标文件售价太高,供应商如何维权?
案例:
某单位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周边生态村庄修复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售价800元。在合同履行阶段,有供应商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指出招标文件售价过高,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问题分析:
如果招标文件售价违反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投标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可以质疑投诉。需要注意的是,电子招标项目没有制作及邮寄成本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可以标明参考品牌吗?
案例:
某部门对办公设备进行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发布后,未中标的A公司提出质疑,指出招标文件中列举了参考品牌,属于歧视性条款。随后A公司收到招标人答复,招标文件列举了多个品牌,不仅仅是中标公司代理的品牌。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如果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题分析:
在招标文件中标注参考品牌的做法虽然不属于直接限定或指定品牌的情形,但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评标委员会造成倾向性误导,违反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如果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可否要求投标人必须为法人?
案例:
X县民政局委托代理机构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实施救灾棉被采购项目,最终确定A经营部为成交供应商。3家未成交供应商以A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在“信用中国”网站查不到主体信用记录、无社保记录等为由,对上述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等条件。
问题分析:
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立法初衷来看,是允许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参与政府采购的,虽然业界对自然人参与政府采购还存在一定争议,但从大部分相似判例来看,只要自然人和个体经营户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及其他必要条件,就可以参与政府采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