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优化我省政府采购市场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黑龙江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黑财规审〔2020〕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在黑龙江省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供应商评价行为根据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评价行为和重点评价行为(《评价表》中标注★)两类。
重点评价行为是指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以及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一般评价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重点评价行为之外,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正常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四条 供应商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供应商信用评价包括参与行为相互评价、履约验收相互评价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其中对于提供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数字证书服务的供应商依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数字证书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单独设立服务能力情况评价。
第五条 供应商信用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参与行为相互评价20分,履约验收相互评价30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50分。
第六条 信用评价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实施。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准确作出信用评价,不得恶意评价。省财政厅将恶意评价行为列入监督检查考核范围。
第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对供应商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八条 参与行为相互评价。各方评价主体(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应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采购人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前,在监管平台上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行为相互评价表(代理机构评价供应商)》(附件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行为相互评价表(采购人评价供应商)》(附件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行为相互评价表(评审专家评价供应商)》(附件3)完成对所有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评价;1个项目评价1次,评价结果确认提交后,不得修改;评价满分为20分,其中:采购人评价总分为6分,代理机构评价总分为8分,评审专家评价总分为6分。参与行为相互评价得分,即为过去评价期内,被评价供应商参与的所有采购项目的行为被评价总分与被评价项目数量的算数平均值。
第九条 履约验收行为相互评价。采购人应在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提交验收报告前,在监管平台上按照《黑龙江省政府供应商履约验收行为相互评价表(采购人评价供应商)》(附件4)完成对供应商的评价;1个项目仅限评价1次,满分为30分。履约验收相互评价得分,即为过去评价期内,被评价供应商所有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被评价总分与被评价项目数量的算数平均值。
第十条 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举报、信访、随机抽查、重点检查、考核及审计等发现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在参照《黑龙江省财政部 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及具体情形(供应商)》(附件6)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的同时,参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供应商)》(附件5),即时对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分,满分为50分。评分采取扣分制,按发现并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实际次数(次数不设限)累计扣分,扣完为止。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得分为评价期末基础分值与累计扣分的差。
第十一条 供应商行为评价等级。得分等于100的记为“A”级;得分大于等于80小于100记为“B”级;得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80的记为“C”级;得分小于60分的记为“D“级。同时在评价结果为“A”级的供应商中,按信用评价结果得分、年度参与项目中标(成交)金额进行排序,推荐前20名供应商为年度优质“A+”级供应商。该等级将在下一评级周期内作为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应用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公示。每评价期(一年)结束后,省财政厅将年度累计行为评价结果在监管平台公示5日。
第十三条 鼓励供应商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电子卖场通过“码上诚信”向社会展示自身信用状况。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及修复
第十四条 供应商每一年的累计信用评价结果,均通报其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平台公开,并与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相关平台共享。如对省财政厅做出的评价结果有异议,当事人可以自监管平台公示评价结果起5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参照本办法测算的2017至2020年累计评价结果,也在监管平台公开。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年度等级为“A+”级的供应商,在公示的评价结果中做“推荐使用”标志,一般不对其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抽检等检查等;信用评价年度等级为“D”级的,在公示的评价结果中做“谨慎使用”标志,在下一年度中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等重点检查和监管对象。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供应商,如在下一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C”、“B”或“A”,其信用等级将自动修复为“C”、“B”或“A”。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定期将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黑龙江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 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将黑龙江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省财政厅信用评价系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行为相互评价表(代理机构评价供应商)
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行为相互评价表(采购人评价供应商)
3.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行为相互评价表(评审专家评价供应商)
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履约验收行为相互评价表(采购人评价供应商)
5.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考核供应商)
6.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处理依据及具体情形(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