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鲁财采函〔2022〕2 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近期我省多地出现新冠肺炎本土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有效控制和降低新冠疫情传播风险,减少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和人员往来,根据全省疫情防控专题视频会议精神,现对近期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
各市、各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求,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启疫情防控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采购绿色通道的通知》(鲁财采〔2020〕2 号)的规定执行。积极推行采购项目电子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评标等流程。中高风险地区,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
二、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
对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落实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做好场所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和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核查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服从疫情防控现场管理,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
三、调整评审专家抽取规则
对中高风险地区(地级市)确需开展评审活动的项目,可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无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低风险地区开展评审活动的项目,无论项目金额大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时,均只选择本地专家。
四、暂停现场受理供应商质疑、投诉
疫情防控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暂停现场受理供应商质疑,采取线上或邮寄方式处理。各级财政部门暂停供应商投诉的现场受理、质证和调查取证等工作,投诉供应商可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线上投诉”,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向采购项目所属财政部门发送投诉书。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组织专家论证的,可酌情暂缓作出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
各市财政部门要时刻关注本地最新疫情防控政策,按照有利于疫情防控和工作需要原则,及时调整优化当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措施。后续相关政策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要求适时调整,并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