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将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等行政处罚纳入听证

2022-02-14

财政部:将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等行政处罚纳入听证


       财政部网站日前发布《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其中提出将“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等行政处罚措施纳入听证范围。



       近日,财政部对《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下称23号令)进行修订,形成《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对听证范围作出了调整。


       一是新增部分听证事项。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种类纳入听证范围;根据会计法、资产评估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将“责令会计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责令资产评估机构停业”“责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停止从业”“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等行政处罚措施纳入听证范围。


       二是删除部分听证事项。根据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情况,相应删除“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等听证事项。


       同时,《办法》调整了听证金额标准。对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23号令规定,财政部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践中普遍反映现行法律制度中罚款标准过低,违法成本低,惩罚力度不够。为有效发挥行政处罚的震慑作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将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由3万元提高至10万元,不少法律法规在制定或修订时也大幅提高了罚款数额标准,因此,有关行政处罚听证金额的标准应作相应调整。此外,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没有对“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中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的标准作出规定,为便于实践操作,也需要予以明确。


       综上,《办法》将财政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提高至对公民作出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明确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的标准与作出罚款的“较大数额”标准一致。同时延续23号令规定,明确地方财政部门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其听证相关数额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内容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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