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更新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管理规则!

2021-10-25

广东更新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管理规则!



10月19日,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发布《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管理规则(2021-2版)》,将修订后的供应商信用管理规则正式发布,并通知自发布即日起施行,现行《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管理规则(2021-1版)》同步废止。

 

以下为规则全文: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通过电子卖场进行交易的供应商,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三条  供应商信用初始分(最高分)为100分,信用分记分周期为1个自然年。每个记分周期所产生的分数都将予以记入信用档案,供应商的整改时间计入记分周期。供应商的信用分值低于90分时,电子卖场将予以预警提醒。

 

第三条  供应商违规违法行为的信用评价依据《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评价细则》执行。

 

第五条  供应商因同一行为同时违反多项规定情形的,将按最严重的事项进行处理;如不同行为出现并列失信行为事项的,将予以分别记录、扣分累计处理。

第六条  供应商可在收到电子卖场违规违法处理通知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发起申诉。电子卖场运营服务机构予以核实,对有误计入扣分的处理记录予以撤销,并发布违规行为通报更正公告。供应商在三个工作日内未申诉或者申诉无效,扣分记录予以生效。

 

第三章  信用应用

第七条  电子卖场设立供应商信用专栏和曝光台,供应商信用专栏用于展示电子卖场供应商的信用分数,曝光台用于曝光信用分低于90分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供应商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一)信用分90分(含)以上的,责令限期整改;(二)信用分80分(含)至9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予以公布;(三)信用分60分(含)至80分的,全面暂停电子卖场交易资格3个月(不包含集采商城商品上架权限)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予以公布;(四)信用分60分以下的,取消电子卖场交易资格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予以公布,2年内不接受申请进驻电子卖场(不包含集采商城商品上架权限)。

 

第九条  取消电子卖场交易资格期满,被取消资格的供应商可以向电子卖场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申请恢复电子卖场交易资格。原扣分分数记入信用档案,恢复资格后重新开始记分。

 

第十条  暂停交易行为不影响正在实施中的采购合同,供应商在整改期间应当继续履约完成在途合同,若整改期间出现本细则中相关情形的,将予以记录并计入下一次扣分,但若有产生加分相关事项,而其加分将不予记录。

 

第四章  信用扣分因素处理

 

第十一条  电子卖场供应商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电子卖场对其作出相应诚信及预警等处理。(一)厂商、经销商的商品,通过每月上旬、下旬各一次和日常随机的抽查,进行商品违规抽查,按照信用评分细则扣减诚信分,自违规通知在电子卖场首页的通知公告/曝光台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内不整改的,则下架违规商品所在二级分类的所有商品,暂停上架新商品一个月;(二)供应商属于交易行为违规的,按照信用评分细则扣减诚信分,自违规通知在电子卖场首页的通知公告/曝光台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内不提交符合要求的整改材料或拒不整改的,则暂停交易资格一个月。

 

第十二条  暂停期满,被暂停资格的供应商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电子卖场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申请恢复电子卖场交易资格,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符合要求的整改材料或拒不整改的按照信用分60分(含)至80分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即日起实施。

 

来源: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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