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规模近亿,政府采购为纾困注入新动能

2021-09-07

个体工商户规模近亿,政府采购为纾困注入新动能

 

今年5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指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已经成为我国就业的主力军”,“要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纾困和发展”。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同意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旨在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促进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政府采购作为国家支出管理的重要制度,规模巨大,为广大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不仅体现政府采购政策性功能,也担负着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

 

但,个体工商户能否参与政府采购,以及如何参与政府采购?现行制度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适格主体如何定义?似乎有不同的看法。

 

个体工商户参与政府采购资格无疑

 

2019年,某救灾棉被采购项目中,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一经营部为成交供应商。随后,3家未成交供应商以该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查不到主体信用记录、无社保记录等为由,对上述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代理机构对质疑回复后,上述3家公司对不满回复,又向属地县政局投诉,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则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以该经营部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提供虚假法定代表人资格、不符合本项目供应商资格为由,决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经营部对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经营部作为个体工商户,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最终判定投诉处理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之后财政局对判决不服,向提起上诉,最终被驳回,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具有自然人性质,因此具备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主体资格。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6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个体工商户可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则是业界争论的焦点问题。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是否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应以供应商的类型为判断标准,而应根据其经营状况、服务能力等来判断。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如果经营者个人或者家庭财产的财产状况、财务状况已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就应当认定个体工商户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新发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供应商的条件强调“应当具备承担采购项目的能力”,而删除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条款,个体工商户参与政府采购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此外,今年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进一步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参与政府采购的合法性,而且符合要求的个体工商户还可享受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帮助个体工商户获得更多市场机会。

近年来一系列的政策,包括优化营商环境,六保六稳,深化“放管服”及新冠疫情后的多种纾困措施,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个体工商参加政府采购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个体工商户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空间巨大

 

通过调查部分政府采购平台运行情况、管理要求发现,各地普遍没有给个体工商户参与政府采购单独设立门槛,如广东、山东等省的政府采购平台都向个体工商户开放,想要参与的个体工商户,供应商类型选择个人身份,填写对应的供应商信息,如姓名、证件号码、地址信息、联系方式、银行账户等,即可提交审核,注册使用平台。

 

个体工商户亦可正常参与政府采购交易活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中,除了对供应商的经营资格、专业资质、财务状况、技术能力、管理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项目,个体工商户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只要符合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都可以参与投标,而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还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同样可以入围大部分电子卖场,只需在想要入驻地区完成用户注册,资料审核通过后也可以和一般的企业法人一样,申请供应商角色,而且供应商角色对个体工商户没有限制,厂商、代理商、电商、定点供应商均可自由申请。如部分商品品牌是供应商以个人身份申请的,所以持有品牌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也可申请厂商角色,进一步凸显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此外,为缓解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的生存和经营压力,不少地区还出台措施鼓励本地小微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积极报名参与政府采购,完善和细化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政策措施,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帮助,为采购人提供更多的商品选择和优质服务。

个体工商户应成为服务政府采购主力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人在今年6月1日的吹风会上表示,统计显示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达9586.4万户,占各类市场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除受疫情影响比较直接的接触性服务行业外,个体工商户基本恢复到疫情前的水平,经营活跃状况较去年有大幅提高。但受疫情不确定性和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仍面临一定困难。

 

自去年疫情以来,中央和地方多次表态,要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帮助他们渡过难关。2020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曾特别提到个体工商户,他说,要高度重视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今年5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指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已经成为我国就业的主力军”“要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纾困和发展”。

 

全球化的新冠疫情给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压力,国家提出国内国外双循环的发展策略,中央提出“六保六稳”政策,“保市场主体”成为各部门的重点工作,市场主体中有超过95%是中小微企业,贡献了80%的就业、70%的创新、60%的GDP、50%的税收,而中小微企业中有差不多80%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已成为提升经济增量,稳定居民就业的重中之重。政府采购作为连接政府和市场的桥梁,更应发挥政府采购的制度性优势,放宽个体工商户进入门槛,落实优惠政策,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激发新动能,释放高质量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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