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采中心发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行规则
8月16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行规则 》(以下简称《运行规则》),特别就“办公/设备/电气/其他类”产品下架的具体情形和“暂停电子卖场交易权限3个月并予以公示”的其他有关情形进行了例示。
▼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发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行规则》的通知
各电子卖场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产品下架和交易管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行规则》(第1期),现予公布,请严格遵守。我中心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违反规则的将依规处理。
特此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8月16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行规则
第1期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8月16日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电子卖场入围征集文件和我中心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结合电子卖场运行实际,现就“办公/设备/电气/其他类”产品下架的具体情形和“暂停电子卖场交易权限3个月并予以公示”的其他有关情形规定如下。
一、“办公/设备/电气/其他类”产品下架的具体情形:
(一)连续180个自然日销量为0的;
(二)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盗用含有其他电商logo底纹或水印的图片的;
(四)未正确上架至相应类目下的;
(五)价格明显高于相同或同等配置产品价格;
(六)不符合政府采购原则的(如属于不符合厉行节约要求的“豪华”奢侈品或属于违规上架的进口产品)。
本条第(二)至(六)项规定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其他违反电子卖场上下架和交易原则情形”。
二、在电子卖场运行过程中,出现“国采中心处理采购人与供应商争议时,供应商未主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记录、成交合同等证明材料的”情形,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暂停电子卖场交易权限3个月并予以公示”的处理。
本期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内容来源:中央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