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事关政府采购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近日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在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监督手段等方面细化实化有关规定,以更高质量更大力度推进制度深入实施,着力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畅通国内大循环,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据了解,《实施细则》共7章31条,分为总则、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第三方评估、监督与责任追究、附则。此次修订围绕贯彻党中央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等要求,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框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加强衔接,聚焦制度实施中存在的工作推进不积极、审查质量不高、监督考核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以强化制度刚性约束为修订主线,通过完善规则、优化机制、强化监督、加强保障,不断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切实提升制度权威和效能。
《实施细则》提出,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
《实施细则》强调,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在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方面,《实施细则》提出,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实施细则》的出台,对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打破“区域小市场、小循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内容综合自:央视网、经济参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