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全面规范单一来源采购管理
湖北省财政厅印发通知,整合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确定、申请、审批、执行等环节作出细化规定,克服各环节衔接不紧、边界不清等问题
湖北省财政厅近日发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将原本散落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的各项规定进行系统性的梳理与整合,并细化具体要求,以规范预算单位变更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报,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效率。湖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现有法律法规对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采购程序、审批要求、监管责任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其申报、审批、责任追究、法律适用等环节仍存在衔接不紧、边界不清等问题。为此,湖北省财政厅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为主导,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为遵循,立足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原则,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效率,提升政府采购服务水平。
《通知》梳理整合了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10个法律法规中针对单一来源采购的规定,结合中央深改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确定、申请、审批、执行等环节做了全面规范。其中明确,符合四种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一是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四是采用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只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1家,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通知》分别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这两类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确定进行了明确,其中提出,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也不用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由主管预算单位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方面,《通知》要求,采购人应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列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竞争、供需环境、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科学测算项目所需投入的人工、材料等支出,确保达成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因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采购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能充分说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接受市场检验,确因项目的特殊性没有其他供应商符合条件或者愿意投标的,可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通知》还强调,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核心,是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主体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在采购方式选择上为采购人提供专业支撑,依法作出独立判断。各主管预算单位可定期归集所属预算单位同类项目向财政部门一揽子申报,财政部门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从严审批,并负责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来源:鄂财、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