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机关集采目录实施方案出炉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明确了中直机关层面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新变化,对定点采购项目、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接受单独委托的采购项目、目录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等作出具体安排
近日,为进一步做好中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制定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准确把握政策变化,全面落实政策要求,对中直机关层面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作出相应调整。
《实施方案》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准确把握政策变化,全面落实政策要求,中直机关层面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三项变化:一是新增“互联网接入服务”品目。2020年起,将“互联网接入服务”列为集中采购项目。二是更新“办公家具”品目产品范围。2020年起,在“办公家具”品目备注中增加“铝制或铝制为主家具”的表述,将铝制家具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三是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最新规定。将原“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调整为“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方案》明确,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切实提升集中采购工作水平。一是实施协议供货的项目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软件、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复印机、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多功能一体机、打印设备、扫描仪、投影仪、复印纸、打印机通用耗材、空调机等项目,计划在执行期限内,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组织协议供货采购。乘用车、客车项目:已于2019年5月采用比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协议供货采购,2019年12月组织了车型及价格更新采购,执行期限至新一期采购结果生效之日。
二是实施定点采购的项目。办公家具项目由于本期定点采购执行期限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计划于2020年第四季度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组织新一期定点采购,执行期限计划为2年。印刷项目已于2019年12月采用国内公开遴选方式组织定点采购,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已于2019年12月采用国内公开遴选方式组织定点采购,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机动车保险服务项目已于2019年12月采用国内公开遴选方式组织定点采购,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车辆加油服务项目计划于2020年第四季度组织定点采购续约工作,执行期限计划为3年。互联网接入服务项目计划于2020年第二季度采用国内公开遴选方式组织定点采购,待项目完成后开始实施,执行期限计划为3年。限额内工程、装修工程、拆除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经报财政部,计划于2020年第二季度采用国内公开遴选方式组织新一期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已于2020年1月采用国内公开遴选方式组织定点采购,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是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项目,每季度组织一次批量集中采购;复印机项目每半年组织一次批量集中采购;空调机项目第二、三季度每季度组织一次批量集中采购,第一、四季度每半年组织一次批量集中采购。
四是接受单独委托的采购项目。货物类的电梯,服务类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云计算服务等项目,以及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限额的项目将根据采购单位委托,依照法定采购方式组织单项采购。
五是目录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对中直机关各单位委托的目录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六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方案》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改革方案,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认真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管控。规范开展采购活动,严防人为拆分、规避招投标等问题发生。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