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确仅残疾人福利单位所产货物可享政采价格扣除

2021-02-01

福建明确仅残疾人福利单位所产货物可享政采价格扣除

 

福建省财政厅日前发文明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只能是由此类单位制造的货物,其他货物不享受价格优惠。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价格扣除的通知》,在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时,享受价格扣除的货物必须是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该省财政厅强调,只有标明是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才能启动价格扣除。因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货物项目的采购活动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其进行标注,标明哪些货物是其本单位制造,或者哪些是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认真审阅招标文件,诚实响应,在投标文件中对其进行标注。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认真审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予以价格抵扣,不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部分,不得进行价格扣除。另外,为增强可操作性,该省财政厅建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可制造的货物进行单独分包。

 

福建省财政厅还补充提示,《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中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均适用于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但具体扣除比例不同,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格外关注。

 

据了解,此前福建省多家供应商对《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争议,为此,福建省财政厅在收到多家供应商的反映后,对相关事项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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