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价格管理初探

2021-01-28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价格管理初探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是在国家深入推进“互联网+”战略和“放管服”行政管理改革背景下,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的供采购人与供应商通过电子化平台完成货物、服务、小额工程等采购交易行为和程序的网络运行监管平台。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充分融合了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特性要求,是在新时期推进政府采购向便利化、规范化、透明化、还权采购人等的重大改革创新举措,提升了政府行政效率,优化了企业营商环境,促进社会信息化建设。经过近几年的探索和完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日渐成熟,已发展成为一个综合性交易管理平台,集合了直购、竞价、议价、定点采购和阶梯价团购等多种采购方式,满足了政府采购高效便捷的采购需求。

 

采购价格是政府采购监管的核心要素,是电子卖场采购形式的信用载体,关乎政府形象和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因此,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价格管理成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在实际运行中的关键环节和核心问题。当前,由于电子卖场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加之电子卖场采购物品品类多、范围广、标准不统一、采购合同金额低,导致价格管理难度较大、复杂。价格管理如何适应新的采购方式、新的采购要求,深化交易机制改革和进一步优化采购管理平台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通过实例,深入分析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价格管控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方法。

 

一、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价格管理现状

 

选取当前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一个具有一定代表性商品实例:某品牌某型号电器在6个省级、5个地级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和某电商平台2020年11月某日某时的价格,共收集到51条价格信息,政府采购价格从2368元至6600元,某电商平台的价格是6399元,计算这款商品的市场平均价为3367元。同样是政府采购价,最高价是最低价的2.78倍,且市场平均价是政府采购最低价的1.42倍。分析此案例的数据信息,可以发现当前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价格管理呈现的一些新特征。

 

各监测来源网站及价格

 

 

(一)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各卖场内外比较商品价格差异往往较大

 

从上表可以看出,B省级政府采购卖场有24条价格信息,有24个供应商报价供货,价格在2499~2700元之间,最高价与最低价相差8%。该平台最高价2700元,比市场平均价低约23%,更比监测到其他地方政府采购价最高价低3900元,仅为监测到的政府采购最高价的40%;而A省级平台有4个供应商报价供货,价格在2369~3599元之间,最高价与最低价差1230元,最高价与最低价相差幅度52%;C 省级平台也有4个供应商报价,价格在2625~6399元之间,最高价与最低价差3774元,最高价与最低价相差幅度约144%,差距较大。整体看,B省级平台虽然供应商多,平台内价格变化不大,管控较好;B省级、C省级平台均有4个供应商,但平台内价格变化幅度分别是52%、144%,跨平台平比较,差距更明显,管理压力大,特别是C省级平台内最高价与最低价相差较多,商品价格管理的问题较严重。

 

各监测来源网站的价格

 

 

(二)市场平均价格很难作为合理的政府采购管理价格

 

上述实例商品的市场平均价为3367元,有9个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34个供应商的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供应商数占2/3,高于平均价的供应商占三1/3,且市场平均价比政府采购最低价高40%。如果用平均价作为商品上架的控制价,不仅不能有效管控商品的合理价格,可能会推高低价供应商向平均价趋同,从而推高了商品的价格,透过个实例看,《政府采购法》要求的“政府采购价格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管理电子卖场价格也存在不足和局限性。

 

(三)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未实现联网共享,价格无法对比

 

从上表看,6个省级5个地市级独立的电子卖场之间的价格相差比较大,各电子卖场供应商参差不齐,既有地域的差异,也有管理差异,也有供应商自身问题。从抽查的情况看,上述现象不是个别情况,不同电子卖场独立建设,不同的管理规则,相互之间信息不共享,相互之间没有办法参照,对比,电子卖场的价格管理责任风险极大。通过对更多的电子卖场商品信息共享,相互之间形成价格参照,以商品信息共享促价格共治,保证电子卖场价格相对可控是可行的办法。         

 

二、电子卖场价格管理存在的难点

 

电子卖场在解决小额零星高频采购方面具有较好的优势,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政府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的问题,但商品价格的问题在很多电子卖场依然存在,甚至在这种商品信息充分公开的情况,问题的严重性尤其凸显。

 

(一)商品标准不统一、不规范

 

目前各电子卖场基本上是根据各自的管理要求建立商品标准、规范,甚至末级品目的名称也不尽一致,如空调有的卖场未级品目是立式空调、壁挂空调、吸顶空调,有的卖场末级品目是空调,而将立式、壁挂、吸顶等做为参数,在对两个电子卖场空调进行标准统一、商品聚合比较时就存在较大困难,价格管理就比较复杂。

 

(二)电子卖场间价格信息共享不足

 

当前基本形成“省域一张网”的建设模式,电子卖场省级财政建设,省域内共享使用,供应商各地可以补充征集的模式。各电子卖场供应商服务能力不一,商品的价格也高低不同,即使是同一个供应商也会针对各电子卖场进行差异化的价格供货,在电子卖场均独立建设的模式下,商品价格虚高、厂商供应商差异化价格问题不容易发现,商品的价格管理就存在问题。

 

(三)价格管控工具灵活性不足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经过四、五年的实践和应用,已经有部分地方应用第三方的价格监测工具对商品进行监测,但大多数价格监测缺乏灵活的配置能力,往往期望是一旦实施监测,便一劳永逸。实践证明,集采商品数量多,更新换代快,无论哪一种价格监测方法都难以适用到政府采购数量多的品目,需要根据不同的品目设定不同的监测管理模型,并持续地优化,动态地调整。

 

(四)商品数据智能识别需要大数量数据的积累  

 

不同标准的商品按统一标准识别并输出,需要较多的商品管理经验及更多的、时间更久的数据积累,再持续地对商品智能识别算法进行优化,将机器人深度学习应用到商品管理,辅助人工不断纠错,往复循环地不断改进与培训机器人,让机器人能力更强大,需要大量的数据来支持,不断的优化,积累经验。

 

三、常用几种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价格管理方法的比较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是实现政府采购电商化、智慧化管理的创新举措,电子卖场充分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价格透明度提升,价格管理更是监管机构和集采部门崩得最紧的一根弦,各地尝试了不同的价格管理方法,有些地方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以下是实践中应用的几个典型的价格管理方法。

 

(一)市场平均价格法

 

“市场平均价”应该说是有法律依据的管理方法,《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要求“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因此,这种方法在较多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中应用,但通本文实例看,这一方法也存在不足,该商品的市场平均价远远高于大部分政府采购价格,且平均高于大部分政府采购价较多。

 

此外,“市场平均价”也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概念界定比较模糊,执行起来很难操作。是当时实时的平均价,还是上一日、上一周、上一个月的平均价;是本地市场的平均价,还是全国市场的平均价;是政府采购市场的平均价,还是大众消费市场的平均价,这些平均价在市场交易的情况下,动态在变化,即使是供应商也都无法准确把握,如此来看,市场平均价管理无论是可操作性还是有效性均有不足。

 

(二)配件价格因子分析法

 

价格因子分析法是将商品影响价格的一些关键配置、配件拆分成价格因子,单独定价,配件数量差异反映格因子的差异,从而确定不同配件商品的价格并进行价格比较。

 

通过商品配件设定价格因子的方法在解决同品目品牌不同配置配件数量的标准商品价格比较有一定的意义,但是,由于商品信息有限,价格因子也无法对配件质量、材质、品牌等等进行区分和定价,只能从配件可量化的差异上简单降维实现有限的因子分析,就像我们可以对一块512G和1T的硬盘从容量差异上进行价格因子识别,但无法对512G和1T硬盘的品牌、材质等进行价格因子识别,因此配件价格因子分析方法也存在较大的不足。特别是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通用货物一般单价不高,相关配件详细信息很难获取,仅从一些量化的数字上进行简单区别,不准确,也不科学。    

 

(三)最低价合理上浮法

 

最低价格合理上浮是根据监测采集的全部价格,包括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及竞价结果、电子商务平台、厂家等价格,考虑到政府采购对售后服务的要求及货款结算周期等因素,根据不同的品目、价格区间以监测到的最低价为基数设定不同的上浮系数,此方法在电子卖场应用中效果较好,但技术要求较高,必须监测和采集尽可能多、全面的网站,并能及时对监测和采集的数据进行清洗、整理。同时,要注意本身来自政府采购价格是最低价是否需要上浮(应用中,当有两个以上的政府采购价来源时,不再执行最低价上浮),及个别超低价的现象的甄别,保证最低价有效性和合理性。

 

从上述实例可以看到,该商品监测到的最低价为2368元,如规定单价超过2000元的商品可以上浮10%(考虑到售后服务和结算周期),该商品的管理价格为2605元,只要供应商的价格不高于2605元的商品都可以上架,高于这个价格的则无法上架。本方法对于商品型号标准,市场销售竞争程度较高的商品比较适用。

 

(四) 四分位数价格法

 

四分位是统计学中分位数统计分析的一种,与常见的中低高三分位数相似,即把所有数值由小到大顺序排序,并分成四等份,处于三个分割点的数值就是四分位数。第一四分位数又称较小四分位数,是该样本中所有数据由小到大排列后第25%个数字的数值。

 

从上述实例可以看出,该商品的第一四分位数是序号12,来源于B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某供应商2500元,直接用第一四分位数的价格2500元做为该商品的管理控制价。

 

政府采购的核心是节约财政资金,因此,以第一四分位的价格既避免了个别超低价的不合理,也避免了全部平均价部分超高价对平均价的影响,是相对合理的价格管理模式。但这种管理方式是必须确保有较多的价格来源,当价格信息不足4条时,无法进行四分位数分割。

 

(五)加权平均价法

 

加权平均价法是根据政府采购的特征要求,对节能强采品目和非节能强采品目的商品价格按政采价和市场价分别按不同的权重来确定商品的管理控制价格。具体是先分别计算某时点的政府采购价的平均价和市场价平均价,再乘两个平均价各自的权重后相加。如:来源于政府采购的平均价为3303元,市场价的平均价为6399元,该商品非节能强采品目,设定政府采购价格权重为0.6,市场价权重为0.4(如是节能强采品目,政府采购权重0.8,市场价权重为0.2),计算后的价格为4541元,即为该商品的管理控制价格。本实例中,由于市场价畸高,平均价加权计算的管理价格严重偏离最低价,与前面的方法相比,不是很适用,因此,应用中,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动态的分析和调整。

 

上述几种管理方法,是在应用中不断总结和摸索出来的,各有优劣,需要结合各电子卖场的监管要求、供应商的管理要求、商品的管理方式等选择应用或组合应用、动态调整优化,或根据商品的品目特征分别选用不同的方法组合应用。

 

四、以基于大数据的智能价格监测改进政府采购卖场价格监管的效果

 

价格监测的核心任务是将不同来源、不同管理要求的商品实现自动识别,输出统一标准结构化的商品,实现可比价商品的聚合,形成标准比价产品库(PCU),再根据商品品目特性采用不同的价格管理方法计算比价商品的管理价格,这种基于大数据的智能价格监测是改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价格管理的有效监管方式。

 

广东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价格管理应用了大数据智能价格监测模型建设,根据不同的品目特征建立不同的商品管理价格模型。该方法已经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号:ZL 2017. 1.0878321.5)。表1实例商品中B省级政府电子卖场反应的是广东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执行效果,该商品通过模型计算的最高价2700元,供应商的价格超过此管理控制价的无法上架。此外,大数据智能价格监测应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价格监管还具有以下效果:

 

(一)标准统一产品库做为参照促进商品上架规范化管理。

 

     商品上架前将商品与大数据标准商品库自动对照,对关键参数不全、价格高于管理控制价、商品信息不规范的商品进行提示,待供应商修改后再上架,促进上架商品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灵活配置的商品价格管理模型价格管理更有效。

 

大数据平台已经建立了一套科学的商品聚合识别系统,实现不同来源,不同标准商品输出到同一标准结构化商品的功能,并且根据政府采购特征,按品目设置或按统一规则设置价格管理模型,实现灵活配置管理。亦可以根据客户需求,满足其特殊算法的需要。同时实现对监测网站范围的配置,及对电商是否只计算自营价格等细节进行个性化配置,使通过模型计算商品的管理价格更有效,便趋合理。

 

(三)智能更新商品来源信息保证动态管理价格更合理。

 

从监测结果看,全部监测网站的商品价格波动在不同网站频率和幅度大相径庭,大型电商商品价格波动频繁,促销期可能一天要变化多次,而政府采购网站价格较为稳定,供应商主动调整的意愿不强。基于此,一方面保证商品价格能够及时动态调整,同时考虑保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合理价相对的稳定,大数据智能监测采用了更智能的合理价更新机制,对于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进行价格稳定性处理,确保了电子卖场商品价格稳定可靠,又不失与市场接近,动态调整的合理价更具高可用性。

 

大数据智能价格监测是充分遵循政府采购行业政策要求,结合监管创新思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将不同来源不同规则的商品数据智能分析输出统一标准的数据,根据品目灵活设置价格模型,根据市场动态调整,不但实现了跨平台商品价格的参照可比,也规范了商品的信息标准,让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监管更加高效可靠。

 

(作者:博思数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 饶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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