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各省相继出台政府采购采购负面清单,列举政府采购活动的禁止性条款,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笔者在查阅各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过程中,发现各地列举的禁止性事项有粗有细,少则十几条,多则上百条,具体约束维度也存在较大差异,给大家查阅和执行带来一定困难。小编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顺便附上各省已经发布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定义
所谓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是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颁布的在一定时段内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令禁止性事项的目录。负面清单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
约束主体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监管部门
主要事项分类
● 各类规范性文件中不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 比较突出、普遍,需要各方当事人共同遵守并予以强调的规定;
● 实际政府采购业务中普遍存在且难以辨别的概念、规定、要求等;
● 因对法规条款理解不同,存在争议的问题。
主要约束维度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制定采购需求;
● 制定评审规则;
● 评审过程;
● 采购执行过程;
● 合同签订、框架协议签订、履约及支付;
●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各省负面清单高频禁止条款:
采购人/代理机构
资格条件类
●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代理商提出业绩要求;
●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
● 要求供应商从业经验达到一定年限;
采购需求类
● 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
● 未明确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 将非国家强制规定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技术参数条款;
●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评审类
●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评审因素;
● 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
● 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
● 将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
●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执行过程类
●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 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 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合同履约类
● 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组织履约验收;
评审专家
●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
● 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供应商
●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 供应商响应的货物和服务的技术、商务等条件低于采购需求;
●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 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
主要省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汇总
◆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及评审违法违规行为清单(征求意见稿)
以上内容由公采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