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不支付货款,潜在供应商如何认定……这些焦点问题看看财政部怎么答复

2022-10-17

采购人不支付货款,潜在供应商如何认定……这些焦点问题看看财政部怎么答复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的过程中,由于对政策把握不准,经常会遇到各种问题,下面就看看财政部对供应商咨询的几个焦点问题是如何答复的吧。


       01  采购人不支付货款怎么办

       问:我单位通过国家财政招标采购程序的辽宁省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试剂、耗材的中标单位,自2017年至今欠我单位长达五年之久,账目清楚,票据齐全。但是总是以领导换届、需要重新对账、我不知道这件事等等理由推诿、扯皮,致使公司经营陷入困境,50多名员工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甚至有的员工出现不理智的行为,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尽快处理!国家财政的预算资金专款专用,而且我们是正规的中标单位,所供货物款项理应在财政预算资金内,不知道什么原因迟迟不给支付,不知道现在应该怎么办,请给予答复。
       国库司答复:

       您反映的情况,由于已经进入合同履约阶段,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如果合同没有就此作出规定,双方可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解决。

       02  潜在供应商如何认定

       问:问题一: 某供应商在一公开招标项目中资格审查未通过,且其未对资格审查情况提出异议,能否认定该供应商不具备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资格?并与后续本项目符合性审查、评标等采购过程及中标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能否认为该供应商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要求? 问题二: 某投诉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评分标准部分提出质疑和投诉,但其在投诉处理调查中自认不具有本项目采购文件所规定的供应商特殊资格要求(相关准入类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也未对特殊资格条件提出质疑,能否认定该供应商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潜在供应商”,因而在受理后驳回投诉?
       国库司答复:

       1.不应仅以供应商未对资格审查情况提出异议,就认定其不具有利害关系。2.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相关企业如果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属于潜在供应商。

       03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能否参与政府采购

       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投标截止当天查询到投标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否应该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若没有投标资格,是否也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权力。
       国库司答复:

       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供应商,如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依法限制或禁止参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04  如何判定供应商属于直接控股?

       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那么,如何认定不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控股或者管理关系?何谓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指的又是什么关系?
       国库司答复:

       直接控股关系是指直接持有被控股单位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享有的表决权对被控股单位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关系,不包括虽然不是该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间接控股关系。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05  中标人放弃后应废标还是重新招标?

       问:如果采购项目只有三家公司投标,中标人放弃中标,是根据采购法36条不足三家的废标,还是根据条例49条采购人可以选择确认第二名或者重新开展?
       国库司答复:

       留言所述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无故放弃中标的供应商,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内容来源:财政部网站-留言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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