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零元投标吗?来看这几个热点问题解答
01 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零元投标吗?
答:不可以,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方式。免费不属于“有偿”方式。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也明确,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02 联合体提出质疑时需要所有成员参与吗?
答:联合体在与釆购人签订合同、投诉都要求参加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进行。其中进行投诉的必要条件就是质疑,财政部94号令中对于投诉明确了要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那么由此可知,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也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03 供应商可以要求查看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吗?
答:不可以。投标文件属于保密信息,供应商是不能看的。供应商可以对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项提出质疑,但查证事项不是由质疑供应商来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04 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就可以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合同虽然是一种民事合同,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经过法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定的中标、成交结果,这个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能非法改变。基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必须禁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因此,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和供应商即便协商一致,也不得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只有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采购人和供应商才应当终止合同。这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一旦出现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都有义务终止合同,而不是继续履行合同。
05 厂家授权可以作为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和评分项吗?
答:不可以作为资格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来看,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仅规定不得作为资格要求,并没有禁止作为评分项。财政部国库司在答复网友提问时明确表示,将厂家授权作为评审因素不违反规定。但是国库司在另一则答复中也表示,也不鼓励将厂家授权作为评审因素。综上,厂家授权不可以作为资格要求和实质性要求。厂家授权作为评分项不违反规定,但是也不鼓励将其作为评分项。对于一般的货物项目来说,货源充足,质量也有保障,把厂家授权作为评分项无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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