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大数据分析得出——串通投标的政采项目具有典型的“90、60、60”特征

2021-12-13

由大数据分析得出——串通投标的政采项目具有典型的“90、60、60”特征

 

在政府采购大数据防治课题研究中发现,串通投标行为有其特征。通过大数据对其进行再分析,并开展“串通场景还原”“串通特征画像”后进一步发现,串通投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具有典型的“90、60、60”特征。

 

“90、60、60”特征是指,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参与串通投标并在评审结果中排名第一名的企业,成绩在90分左右,剩余两家或三家参与陪标的企业评审结果通常在60分左右。相应的“90、70、70”“90、50、50”“90、40、40”“80、60、60”“90、60、60、60”等均视为 “90、60、60”特征的演变。而政府采购项目中具有“90、50、50”“90、40、40”等特征的企业,评审结果排名第一和第二的企业,得分差距超过30分的,被视为具有显著的串通投标特征。

 

之所以会出现“90、60、60”特征,与串标、围标、陪标的行为不无关系。

 

首先,串标是为了做到“两高一低”。即技术得分视控标程度的不同,尽可能提高。价格得分视控标程度的不同,尽可能接近最高。外部投标企业资格入围的数量和其技术得分是按照控标程度,尽可能降低。这样做,一是保证谋取中标的企业其资格条款和技术参数条款得分尽可能接近满分,并尽可能排斥外部投标企业。二是保证谋取中标的企业赚取更多的利润,投标报价尽可能接近预算价。三是为了避免流标,并控制价格区间,控制一定数量的围标公司。

 

其次,围标是为做到“多陪”,确定某一家企业谋取中标和多家供应商陪标。围标的项目出现以下特征:一是谋取中标的企业技术得分尽可能接近满分,投标报价尽可能接近预算价。二是多家陪标企业的资格条件必须符合投标要求,但技术得分明显较低,无中标可能,同时,投标报价尽可能接近预算价。

 

最后,陪标是为确保项目“内定”,主动凑满3家企业避免流标。根据大数据分析,有些企业每年参与上千次甚至上万次投标,但从无中标。如果不是出于串通投标的目的,正常企业绝对不会花费上万元人力、物力成本来投一个绝不可能中标的项目。

 

 

课题研究中,曾随机抽取某省20个政府采购项目,如图所示。其中,下划线标注的项目,评审结果排名第一名与第二名、第三名的得分差距高达30分以上,具有显著的“90、60、60”串通投标特征。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这些企业得分较低,是由于其完全不具备技术商务资质或者不提供技术商务资质所致。因此,串通投标的概率接近100%。这样的串标行为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进行严厉惩处。

 

关于串通投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条款对串通投标罪并没有明文规定追诉标准,只要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7年联合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该文件在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对1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其中,串通投标案等9种案件,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对应予追诉的情形作了增加或者调整。即串通投标案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下的串通投标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串通投标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以串通投标罪追诉。

 

内容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汪泳

作者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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