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府采购不得以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
日前,《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政府采购部门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不低于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但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中小企业提供的合格产品或者服务。
《条例》强调,“新官不理旧账”将受法律约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中小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招标等经济活动中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中小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