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确:这6类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2021-06-21

山东明确:这6类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山东省财政厅已对原《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进行修订,于7月1日起施行。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表示,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财政支出的依据;同时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各方参与主体范围。

 

  明确主体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长期关注政府购买服务的互联网独立评论员张世鹏告诉经济导报记者,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创新,强调从“养人办事”提供服务向“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转变,这种契约化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

 

  因为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有其特殊性,特别是一些涉及社会公共的服务,所以《办法》对这些服务采购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绩效评价等做了一些特别的规定。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各方参与主体范围。购买主体由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调整为各级国家机关,参照执行主体中,根据省编办建议将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调整为群团组织机关。承接主体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备条件的个人三类。明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此外,《办法》还提出了实施流程再造,优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不再批复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财政部门对各部门上报的购买服务预算由审核改为备案,压实部门主体责任。根据预算一体化建设实际,调整细化了购买服务预算编报要求。三是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鼓励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并明确财政部门要适时开展部门整体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绩效管理关系到政府购买服务是否‘买得值’的问题。目前,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普遍较为薄弱。今后,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着力解决好‘买得值’的问题。”张世鹏表示。

 

  设立负面清单

 

  近年来一些地方借“政府购买服务”之名,行“变相举债”之实,此次《办法》针对这些问题,明确规定对于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6类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

 

  张世鹏告诉经济导报记者,之所以设负面清单,是因为在实践中,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出现泛化现象,一些地方和部门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问题一度比较突出,以及存在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将本该由自己直接履职的事务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外包出去,转嫁工作责任。

 

  同时,政府向个人购买服务在实践中容易被异化为变相用工。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以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购买岗位”等借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用工,一般由政府部门或劳务公司发布招聘公告,通过考试、政审、体检等程序招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相关人员名义上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实际上以劳务派遣方式到政府部门工作。这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形式,混淆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和政府聘用编制外人员的不同政策规定,容易造成政府人事管理风险,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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