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向中小企业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020-09-14

湖北黄石:向中小企业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为贯彻《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6号)和黄石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黄发﹝2020﹞9号)的文件精神,全力打造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湖北省黄石市财政局日前发布了《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款项提交和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从四个方面对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款项提交和支付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一是鼓励减免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实施非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鼓励免收履约保证金。实施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类和服务类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其中服务类的物业(含保安、保洁)、食堂外包、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等免收履约保证金。

 

需要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二是提前支付供应商合同款。采购人于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30%,服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

 

三是加速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以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四是加快供应商合同资金支付。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非不可抗力为由延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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