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省“一张网”管理脉络清晰可见
山东省正全力推进全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一张网”建设步伐。
继今年3月发出全省网上商城“一张网”建设推进方案后,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网上商城供应商管理、商品管理、交易管理、采购流程、诚信管理、监督管理等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活动。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坚持一体化和集约化的建设思路,打造省域统一、分级应用、同级监管的商城平台。网上商城由主站和各市分站组成。商城平台通过对接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实现与各级预算管理、国库支付、信息公开、统计分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相关管理系统(模块)的跨层级、跨部门数据交互、资源共享。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方权责。山东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商城建设规划方案和商城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全省网上商城采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定本级商城采购范围、限额(数额)标准、交易规定。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根据省财政厅委托搭建统一共享的全省商城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规则和流程,组织管理供应商库及商品库,建立价格监测和信用评价机制,开展商城主站运行管理工作,配合各市财政部门指导分站做好运行管理。各市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各市财政部门工作部署和管理要求,开展本地供应商征集入驻、分站日常运行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对于省内已自建商城分站的地市,《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工作部署和管理要求综合开展分站建设改造、采购交易、运行管理等工作,并向商城主站共享基础数据和交易数据。
在供应商管理和商品管理方面,《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网上商城供应商由厂商、代理商、电商、定点供应商等组成;商城供应商库实行广泛入驻制,山东省采购中心会同各分站运行机构按照“符合法律法规、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广泛竞争、过程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承诺入驻等方式产生;商城商品应当符合标准、质量优良、服务良好、价格合理,上架商品的规格型号、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应当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销售各类专供、特配商品;上架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其厂商官方网站同期对外公布的价格,也不得高出省采购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调研的市场合理价格,其中,电商提供的商品不得高于其自有平台同期销售价格。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商城提供超市采购、批量采购、定点采购三种采购模式:超市采购适用于小额零星通用类货物采购,批量采购适用于需求量大的标准通用类货物采购,定点采购适用于个性化、定制化需求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
对于价格形成机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明确。商城提供直购、竞价、优惠率三种价格形成机制。直购模式下,采购人与供应商直接按照商品上架价格成交,或者协商确定不超过商品上架价格的成交价格。竞价模式下,采购人按照规则随机或自主选择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价格最低的成交。优惠率模式下,根据生产厂商预先承诺,对照一定期间的采购总量,确定具体优惠率和成交价格。
此外,什么情况下商城供应商将面临风险提醒或警示通报?什么情况下供应商将面临暂停商城交易甚至退出商城?《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都作出了详细说明。在监督管理方面,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政府采购当事人、社会公众可对商城的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及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办理。供应商参与商城采购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