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调查】政府采购失信行为分析 供应商赶紧看过来!
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提出“信用中国”战略,守信受益、失信难行观念越来越深入身心。政府采购作为国家财政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工具,在新时代更需积极改革,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营造政府采购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为社会经济建设提供支撑。
2015年8月,财政部下发《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明确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依法公开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国家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采购领域诚信系统建设也在不断完善,但仍然有不少供应商为了中标不择手段,借用资质、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屡见不鲜。下面就跟小编来看看,今年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都有哪些行为?供应商应该规避哪些违法操作?
2020年1月1日至6月1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共发布中央及地方“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125条,其中主要违法失信行为及在全部违法失信行为中占比如下: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56.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11.2%)
中标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0.4%)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7.2%)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4.8%)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2%)
提供的产品彩页与投标产品不一致(0.8%)
证书编号不符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编码规则(0.8%)
其他(5.6%)
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是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重灾区,也是政府采购监管的难点和重点。此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中标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违法失信行为在日常政府采购活动中也较为常见。
针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罚来看,主要包括:一是罚款,大多以以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为标准;二是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示;三是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供应商开展经营活动的影响还是很大的。
值得注意的是,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罚依据除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部分采购活动还会依照采购活动所在省市的具体政府采购政策条例执行。所以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的时候除了要遵守《政府采购法》中的相关规定,还要参看各省市出台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规范政府采购主体行为,自觉维护政府采购正常市场秩序。